《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至2016年,原文化部、原国家旅游局分别制定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文件《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办法实施十多年,对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修订版正式实施。2021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印发。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法规文件。由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政策基础、组织架构、覆盖范围和管理要求等相应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基于文化和旅游领域原有的制度成果,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及时纳入最新的政策精神和管理规定。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管理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一章主要明确标准化工作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章重点厘清标准化归口司局、业务司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工作机构职责;第三、四章详细说明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原则是什么?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守行业安全生产底线;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五、《管理办法》对于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文化和旅游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于各类标准的管理,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其中,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因此,《管理办法》重点对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备案等流程和要求。
对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管理办法》中也都明确了相关政策依据、标准制定主体和工作目的,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指导或监督。
六、《管理办法》发布后,文化和旅游部在推动贯彻落实方面还有什么后续工作安排?
《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将在政策解读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图解说明、专家访谈、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组织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推广和贯彻落实。2023年3月1日起,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根据《管理办法》开展。
后续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关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审核流程、时间节点、申报材料等细化要求,将在实施细则及每年印发的标准立项指南中明确。
《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政策解读,
1.《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文办字〔2013〕42号)已执行近10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区文化市场发展现状。
2.修订新增娱乐场所同相关单位距离要求和测量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市等十多个省(区、市)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规定改为测量交通行走距离(不小于200米),此法更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同时,由于我区农村(牧区)中心区域较为集中,将娱乐场所距离相关单位最低距离定为150米更符合实际。
3.新增多个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所辖县级行政区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标准(80平方米),设定上述类型的游艺娱乐场所最小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4.新增农村(牧区)地区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和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中,六、其他要求: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参照常规歌舞娱乐场所面积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发展实际,设定“农村(牧区)地区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的标准。参照歌舞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设定“游艺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标准1.5平方米”标准。
5.修订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第(四)部分“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规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新增试点地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报文化部备案,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2023年1月19日,我厅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3〕13号),规定全区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试点期间,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小学距离(200米)测量方法改为测量两地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
我区首部规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为了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共产主义共同理想、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解决我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依法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2年重点立法工作的项目,成立了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担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对条例修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审、专家论证、立法调研,在征求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文物局和区内外部分党史研究、革命文物研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吸收自治区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数易其稿。党的二十大召开后,修改小组认真对标对表,充分吸收了二十大报告的最新精神。《条例》于11月23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于条例修改的全过程;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最重要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把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立法转化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规定了革命文物的定义、应坚持的原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革命文物的定义,即:“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展现近现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中华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荣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实物遗存”。
二是明确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政治属性和历史属性相统一,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等四条革命文物工作原则。
三是就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作出规范,单设“调查认定”一章,对革命文物的征集、排查、认定、备案、公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明确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要求,规定了革命文物保护职责、修缮责任、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强调了革命纪念类设施的报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五是就革命文物的传承利用作出规范,规定要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故事,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故事,发挥革命文物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的作用;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传承利用责任,宣传、文物、党史和地方志等部门要对革命文物陈列展览内容和讲解词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
图文解读: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博物馆事业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体系布局不断优化,社会功能不断彰显,逐步形成了具有内蒙古地域特点的博物馆体系,为促进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应有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运行机制不畅、办馆质量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均衡、提供服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区博物馆领域改革,持续推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等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体制多元、功能完备的博物馆事业发展格局,博物馆发展质量显著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动力,人民陶冶情操的重要场所。到2035年,博物馆管理治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符合地区特色品牌建设取得成效,服务社会功能更加完善,助力建设博物馆强国和文化强区。
《实施意见》分为5部分21个方面的具体举措: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第二部分“加强分类指导,优化体系布局”,针对不同地域、层级、属性、类型的博物馆,明确未来发展定位。第三部分“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服务效能”,从优化征藏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展陈质量、发挥教育功能、优化传播服务、增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全面推进我区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创新体制机制,释放发展活力”,从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深化博物馆领域改革创新的主要思路。第五部分“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改革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为深入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实施意见》深刻把握和认识博物馆工作的历史使命和政治使命,对全区博物馆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出了解决思路和措施,为形成优化合理的博物馆发展格局指明了方向,为统筹不同博物馆共同发展明确了目标,对我们做好新时代博物馆工作,推动博物馆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坚持包容审慎 划出底线红线 强化内容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
——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文 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纳入管理。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明确经营底线红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协同监管。一是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并实行事后告知性备案;二是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主体责任,明确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守法经营、行业自律等五方面要求;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四是设置政策过渡期,引导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利用一年的政策过渡期,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合规化经营。
《通知》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一是摒弃传统的准入管理,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视野,监管重点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创新并简化优化备案程序,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大幅压减备案时间和成本,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并完成备案;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划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底线红线,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主体责任。
《通知》严格内容管理,坚持正面引导和加强监管并重。一是加强引导,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三是划出内容红线,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通知》采取适龄提示、限时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二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办法》是为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起施行至今已有九年时间,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娱乐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需要修订《办法》赋予监管手段与措施。同时,国家出台或者新修订了一批与娱乐场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环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修订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例如,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等。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与有关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与消防、环保改革做好衔接,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部委名称变更做好衔接,修改相关部门名称;与国务院要求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改革做好衔接;与信用管理改革做好衔接等。三是突破解决了执法实践中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的问题,依据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三、对外商投资娱乐场所是怎么规定的?
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据此,对外商投资设立场所已无投资比例限制。《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层级,取消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要求。目前,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没有投资比例限制,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另外,港澳台投资参照此政策执行。
四、《办法》修订后,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再需要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了吗?
《办法》原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已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生态环境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娱乐场所的环境噪音达标不再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二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经取消了建设娱乐场所填报环评登记表的要求。据此,娱乐场所设立时不再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为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生态环境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办法》修订后,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救援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了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同时,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为了适应消防改革的需要,并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持一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时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六、《办法》修订后,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是否有所加大?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取缔”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具体措施,并依照《行政处罚法》明确对无证经营取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是明确了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二是明确了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三是与信用惩戒措施相衔接,将《办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改为“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政策解读,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细则》是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09年起施行,2017年进行了部分修订。《细则》的实施,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演出市场的发展,《细则》需要进一步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做好政策衔接,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亟需对《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调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三、营业性演出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有何联系?
目前,营业性演出领域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三类主体审批、一类活动审批和一个资格认定。“三类主体”是指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活动,“资格认定”是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
获批成为演出市场主体(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前提条件。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个人需要具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须有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四、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仅有内地(大陆)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分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分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
今年7月份,文旅部下发通知,开展了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评审工作,我区呼和浩特市塞上老街历史文化街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乌兰木伦文化和旅游街区、满洲里市中俄边境旅游区套娃景区成功入选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十四五”期间,我区也将重点建设一批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公共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秩序规范、政策环境好的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为使评选规范、公正,制定《建设指南》《评分细则》十分必要。
二、《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结合我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实际,编制完成《建设指南》和《评分细则》。
三、《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是通过什么程序制定的?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旅部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发展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分细则》,并于2021年10月27日—11月15日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尊龙凯时网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发函征求了意见。11月23日召开《建设指南》《评分细则》编制座谈会,面向涉及企业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作了相应修改,最终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送审稿)、《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分细则》(送审稿)。
经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和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主要内容合法。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在12月8日第49次党组会议上研究同意,12月20日印发。
四、《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指南》和《评分细则》内容对应一致,《建设指南》为目标性描述,《评分细则》为具体的数值判断依据和赋分标准。
《评分细则》共设置指标30个,总分100分,包括“政治导向、文化方向、安全环保”等1个“一票否决”指标,集聚区申报主体未能有效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集聚区内企业或商户在举办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宣传言论等方面出现严重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和舆论方向错误,或出现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集聚区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其他29个指标为得分指标,分别从“基本条件”、“集聚区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区公共服务”、“集聚区品牌知名度”、“集聚区市场秩序”、“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支持”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基本条件”主要评价反映集聚区申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集聚区文化和旅游业态”主要评价集聚区文化旅游资源、地方文化特色、文旅产品科技创新水平、夜间开放和消费程度等情况,“集聚区公共服务”主要评价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情况,“集聚区品牌知名度”主要评价集聚区品牌知名度和文件文旅消费水平情况,“集聚区市场秩序”主要评价集聚区内市场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支持”主要评价申报主体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情况。
五、评定合格分数线是多少?
评定过程中,评定分数达到60分以上的集聚区划定为“合格”,可以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集聚区划定为“不合格”,在“一票否决”指标上出现问题的一律划定为“不合格”。
六、对获评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单位有什么奖励政策?
对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优先推荐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七、名词解释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是指依托特色文化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地域空间,结合文化场馆、娱乐场所、博物院、书店、剧场影院、餐饮、酒店等文旅场所,实现文旅商资源有机联动、集约利用,在夜间(18时至次日6时)形成活跃消费市场的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
文化产业园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抓手,也是产业发展成果的重要展示窗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两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名单中,我区尚无入选的园区。根据前期对相关文化产业园区的调研,与国内已经获得创建资格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相比,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尚存在不小的差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我区“十四五”期间将着力推进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并评选一批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为使评选规范、公正,制定《建设指南》《评分细则》十分必要。
二、《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产函〔2018〕60号),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园区现状,编制完成《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
三、《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是通过什么程序制定的?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并于2021年10月27日—11月15日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尊龙凯时网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各盟市文化旅游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发函征求了意见。11月23日召开《建设指南》《评分细则》编制座谈会,面向涉及企业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作了相应修改,形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送审稿)、《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送审稿)。
经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和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主要内容合法。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在12月8日第49次党组会议上研究同意,12月21日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会签印发。
四、《建设指南》及《评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指南》和《评分细则》内容对应一致,《建设指南》为目标性描述,《评分细则》为具体的数值判断依据和赋分标准。
《评分细则》共设置指标24个,总分200分。包括“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运营管理机构”、“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3个一票否决指标,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在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运营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方面出现问题,将实行一票否决。其他21个为得分指标,分别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示范性和影响力”、“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评价园区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效果,“示范性和影响力”主要评价园区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影响力,“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主要评价申报主体对文化产业园区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情况。
五、评定合格分数线是多少?
在评定过程中,按照“严格把关、突出特色、提高水平”的原则,评定分数达到120分以上的园区划定为“合格”,可以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定分数在120分以下的园区划定为“不合格”,在“一票否决”指标上出现问题的一律划定为“不合格”。
六、对获评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有什么奖励政策?
对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优先推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七、名词解释
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以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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